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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

新闻出版总署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5-07-02 14:21:36阅读: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出联[2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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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党中央确定的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新闻采编人员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结合2003年更换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更换新的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开展资格培训,现将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培训目的是,使新闻采编人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使新闻采编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培训内容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指示,党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新闻传播学理论,新闻传播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及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对象

       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


四、培训方式

       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的形式。


五、培训管理

       1、中共中央宣传部对全国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在政治上进行领导,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新闻出版总署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分别组织制定报社、新闻期刊社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的要求、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定培训参考书目,并对全国报社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闻采编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统一领导本省(区、市)新闻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2、承担培训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和考核,参加培训的新闻采编人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主管单位给予颁发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3、《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是新闻采编人员领取记者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核(换)发记者证时,领证人员必须出具《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六、培训时间

       脱产学习7天(一周),累计49个学时,从2002年11月至2003年6月底前将培训对象全部培训一遍。


七、培训分工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主要报纸和新华通讯社按要求自行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及人民团体等主办的报社的新闻采编人员由‘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各省管辖的报社(包括报业集团的新闻弹堆啦期采编人员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八、有关要求

       1、要把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作为新闻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今后,各新闻单位新录用新闻采编人员,必须先培训,取得《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才能核发记者证。

       2、加强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领导。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是提高新闻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确保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和记者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3、增加经费投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采编人员培训经费的投入,为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的质量。

       4、承担培训的教学单位,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有关收费标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中共中央宣传部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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