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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和评分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5-11 00:00:00阅读:
第一条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为国家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采取典型工作项目的操作程序或结合生产作业项目的方式进行。可采用实际操作、 模拟操作并辅之以笔试、口试,技师、高级技师加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初、中级操作技能考核,实际操作、模拟操作考核所占比重可稍大一些,高级可低一些。
技师、高级技师操作技能考核的重点是分析、解决技术难题能力和近几年实际贡献。
第四条 鉴定试卷的提取、印制、密封、运输、保管及发放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鉴定站应于考前准备和检修好场地、设备、原材料、工卡量具及仪器仪表等。考核中应有专人负责设备维修和原材料供应,并搞好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考核的场次、操作位置应由考生抽签决定。位置号码应在抽签前标定。
第七条 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补考成绩超过60分,一律按60分记。
第八条 评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完成定额的工作量。评分结束后应进行复查和抽查,失误率在1%以上的,应全部复评。复评时间不计算工作量。
第九条 在评分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如有违反,由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到取消本次考评资格。
第十条 需要口试、答辩的,供考生抽签的题目应足够,并应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对鉴定结果评判核实无误后方可登记汇总,登记后应进行复查,以防漏登和错登。考评人员要在鉴定结果上签字。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对考评结果核查认定后,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签章上报新闻出版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三条 在未公布成绩以前,任何人不得泄漏评判结果。
第十四条 试卷、评判登记等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销毁情况应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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