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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5-11 00:00:00阅读:
第一条 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特有工种职业、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技能的考核;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及其以下各级别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四)熟悉国家职业标准,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理论、技术和方法,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一)申报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审批登记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
(二)资格培训:
经指导中心审核合格者,参加由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
(三)资格认证考试:
培训结束后,由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报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五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在鉴定之前,熟悉本次鉴定职业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二)负责鉴定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鉴定所用材料的检验。
(三)在鉴定过程中,遵守考评员守则,独立完成本人负责的任务。
(四)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鉴定记录并签名。
(五)鉴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鉴定,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六)每次鉴定结束后,写出工作小结及对鉴定站的意见。
(七)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八)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向考评小组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九)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管理:
(一)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由鉴定站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聘任期为一至三年,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用,根据需要进行再培训和换发证卡;聘任期满未继续聘用的,不再换发证卡,并收回原有证卡。
(二)具有任职资格的考评人员,由指导中心会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安排工作,统一调配各鉴定站所需考评人员。
(三)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站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组织工作,并最终能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四)根据“考培分开”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参与由本人参加组织培训的人员的鉴定工作。
(五)实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上述人员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对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一)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年年终,鉴定站应对在本鉴定站进行过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填写《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表》并存档。
(三)聘任期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考评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并报指导中心和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会同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聘期考核结果进行处理。
对聘期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优秀考评人员”的称号。对在工作中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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